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宣布开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2 浏览量:863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5.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6.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五条 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