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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宣布开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2   浏览量:729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5.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6.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五条 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 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及其例外情况的规定

·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前会议制度

· 公诉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的准备工作

· 审查起诉阶段对需要补充侦查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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