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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30   浏览量:107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公诉案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和维护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具体明确:“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1)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2)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4)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5)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6)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7)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8)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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