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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的准备工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9 浏览量:88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这里的“送达”是指以法定方式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不是将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以前交邮即可。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便于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
(5)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有关事项,有利于与案件相关的人和其他公民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旁听案件的审理。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审查起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