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审查起诉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6   浏览量:661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重点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以保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4)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5)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6)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7)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8)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9)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2)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3)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5)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6)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提起公诉的概念与法定机关

· 核准追诉的条件、办理程序与相关规定

· 补充侦查

· 通缉的适用对象、决定权与发布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029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