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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期限与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6   浏览量:710  
  


  (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即普通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二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这里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即认罪认罚情况下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十五日。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主要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由其同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情形。

  (4)对于补充调查、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的“补充调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包括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另外,下列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三百四十六条 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均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

· 提起公诉的概念与法定机关

· 核准追诉的条件、办理程序与相关规定

· 通缉的执行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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