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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1   浏览量:795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终止侦查,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这是指对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侦查不能终结。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中心环节,它是指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来源可靠,经核实无误,证据与案件之间联系清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链条环环相扣,足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上述规定。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刑法对罪名的认定,它直接反映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

  (4)法律手续完备。是指侦查机关侦查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其审批、签字、盖章等手续都是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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