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1   浏览量:64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该规定包括三层意思:

  (1)侦查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时间是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前。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的任何时间,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随时。

  (2)听取意见是应辩护律师的要求。这并不排除辩护律师没有提出要求,但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就某一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侦查机关要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附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 特殊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 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2925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