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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1 浏览量:76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该规定包括三层意思:
(1)侦查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时间是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前。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的任何时间,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随时。
(2)听取意见是应辩护律师的要求。这并不排除辩护律师没有提出要求,但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就某一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侦查机关要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附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