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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与延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0 浏览量:78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对侦查羁押的一般性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在二个月之内完成侦查任务。
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在二个月之内是可以办结的,但是,有的案件案情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又作了特殊规定,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案情复杂”主要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数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
上述所称“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二日起到侦查终结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曰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