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悬赏通告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0   浏览量:771  
  


  (1)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2)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3)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百八十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第二百八十一条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 通缉的适用对象、决定权与发布权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 控制下交付的原则性规定

· 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5598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