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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承诺与服务细则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1 浏览量:1351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承诺的效力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承诺,是物业服务企业从有利于业主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提高服务管理和社区生活品质及自律行为的角度考虑,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承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内容是物业服务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2)所承诺的内容必须清楚明确;
(3)承诺的内容是公开作出的或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
(4)承诺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5)该承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服务承诺虽然是物业服务企业单方作出的,但是其承诺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服务承诺应认定为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即应依照服务承诺履行服务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细则的效力
服务细则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为了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及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行为而作出的规定。
服务细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补充。一般物业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其约定的内容,是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服务细则是物业服务管理内容的具体实施细则。如,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资金预收标准的具体规定;对物业服务资金提取酬金的具体方式;业主应于什么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数额规定;停车收费分别采取的方式;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服务细则已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认可,并经公示,就可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