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222
1.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2.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未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应当释明第三人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全部事实、理由和依据。原审诉讼在审理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
3.裁判。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可能提出两种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请求确认第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之所以允许第三人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有权以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其在原审中是完全无辜的。如果规定第三人只能起诉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民事权利主张只能通过另诉进行,就等于剥夺了第三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权,会增加其诉累,对第三人不公平。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