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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立案审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424  
  

  1.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2.立案审查。第三人提交起诉状以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立案审查的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3)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起诉,事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与普通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虽然总体来讲属于形式审查,但更为严格一些,可以进行适度的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询问。第三人是否属于原审第三人,是否参加过原审诉讼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明。

  (2)虽然《解释》规定在立案时需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否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进行审查,但不能以立案审查替代实体审理。只有在起诉人无证据材料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不能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下,才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对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决,剥夺了第三人的诉权,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确立的在立案时进行适当实质审查的立法本意。

  (3)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不是答辩意见,因为还没有立案。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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