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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及公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2186  
  

  1.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3)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2.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

·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 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 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发送答辩状副本的期间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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