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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主体资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2441  

 


  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具体界定:

  (1)社会组织的类型。具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司法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3)“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同时,社会组织在起诉前的成立时间必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4)关于“无违法记录”。司法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讼前的五年内。

  这里要注意区分社会组织“在诉讼前有违法记录”以及“诉讼过程中存在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两种情形: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如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违法记录,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有通过该案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收缴违法所得、罚款、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措施,但案件原则上仍应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能一概裁定驳回起诉。

  2.法律规定的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范围及其认定

·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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