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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5   浏览量:413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即为非法占用土地,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经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用地审批而占用土地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用地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2)举办乡镇企业未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5)其他未经用地审批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此外,属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即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解除对所占用土地的实际控制状态。

  (2)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3)并处罚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是否罚款、罚款的数额,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确定。

  (4)处分。即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刑事责任。即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该条规定的刑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 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处罚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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