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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571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是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耕地保护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支持地方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实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的方式主要包括对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普惠式补偿或者给予资金奖励等。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让保护耕地的地方不吃亏,让保护耕地的群众得实惠,从而有力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 土地复垦的规定
· 土地整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