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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425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所谓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对土地整理的主体、相关要求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主要内容是:

  (1)土地整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2)土地整理方案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所谓闲散地,是指已利用面积以外的零星土地,包括田头、地角村边、路旁河滩以及废弃的大坑、场院等。所谓废弃地,是指采矿等企业废弃不用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的恢复利用也非常重要。

  (3)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 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规定

· 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规定

· 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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