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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635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同时规定,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土地整理的规定

· 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的规定

· 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规定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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