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土地复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564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损毁是指因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使土地表面或表层土壤的形态或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致使土地不能继续利用的一种过程,其中,由采矿、工业和建设等活动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而造成损毁的土地,是土地损毁的主体。《土地复垦条例》将土地复垦的对象明确为两大类,即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生产建设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和建设活动两种。其中,生产活动是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部门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挖沙采石、烧制砖瓦等活动,建设活动是指依法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活动。
(1)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是负责复垦的主体;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复垦的主体。
(2)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费专款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这是由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有条件复垦为耕地的,应当首先复垦为耕地,以便能真正增加耕地的有效面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