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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8   浏览量:493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法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及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给该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占用的土地,应当将超占的部分退还。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的,本条的违法主体仅限于农村村民,处罚的是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于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7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违法重建、扩建行为的法律责任

· 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处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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