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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5 浏览量:499
针对实践中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并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收回、退出、搬迁等方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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