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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5 浏览量:545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拆除。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即处以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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