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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5   浏览量:538  
  


  土地复垦义务,是指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对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使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有条件复垦而拒绝复垦的;二是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又拒绝缴纳土地复垦费或者不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责令缴纳复垦费。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有关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土地复垦工作的费用,其主要用途是完成土地复垦的任务,不是针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3)罚款。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同时,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这里的“可以”处以罚款,即是授予了执法部门对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等多种因素,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及时、积极地采取了补救措施,且复垦效果良好的,执法部门可以不处或少处罚款。

  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临时用地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做了特殊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法律责任

· 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规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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