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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5   浏览量:509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是我们的“口粮田”“保命田”,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忽略了永久基本农田种植口粮的主要用途,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规定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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