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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5   浏览量:502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主要包括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建房等;二是违法破坏耕地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这两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耕地失去了种植农作物的功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禁止的,即只要实施了在耕地上建窑、建坟的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另一种是以“擅自”为前提,即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如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来实施,虽然客观上导致了占用耕地或者破坏耕地的后果,但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如根据防洪法第45条的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等必要的紧急措施;取土占地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由于这些活动对耕地破坏较为严重,属于应当严格限制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活动必须依法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从事这类活动,使耕地种植条件受到破坏的,即是这里规定的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人均耕地资源不足的国家。为了满足农业生产以及各类开发建设的需要,必须在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做好土地开发工作。因此,为推动未利用地的开发,更好地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39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40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上述规定,以下几种开发土地的行为也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在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的;未经科学论证和评估的;未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的;未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的;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的;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的等。上述行为以及其他开发土地的行为如果造成了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后果,就要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其他有关法律也对开发土地的行为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对上述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土地开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坚持科学、合理的方法,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避免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后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谓限期改正,在这里是指责令违法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活动,包括清除砖窑、瓷窑、煤等违法建筑物,停止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也包括停止开发、开垦土地的活动。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砖窑、瓷窑、煤窑等违法建筑物,停止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同时,对造成耕地破坏的,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相应的种植条件等。

  (2)罚款。有关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具体明确,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刑事责任。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开发、开垦土地造成土地破坏行为未作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不等于这类违法行为与有关犯罪无关。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开发土地活动中,有关负责和组织开发的政府、部门,有关负责的工作人员在决定、组织工作过程中,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或者评估,盲目开发等,直接造成土地严重破坏的,有关工作人员对其渎职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其读职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规定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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