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493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所谓科学的论证和评估,是指对未利用土地的性能、可利用的经济社会价值、开垦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的论证,综合评估。经过论证、评估后,认为开垦价值大,不破坏生态环境的,经依法批准后,可组织开垦,认为开垦价值不好,并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就不应开垦。

  (2)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进行。

  (3)必须经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

  开垦土地除了具备以上几个条件之外,还必须注意对林地、草原、江河湖滩地的特别保护,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森林作为土地的天然植被,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止污染和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我国森林覆盖率本身就比较低,因此,毁坏森林开垦耕地的行为必须禁止。草原也是土地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畜牧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整个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毁坏草原开垦耕地的行为同样也应禁止。围湖造田,是用堤坝等把湖滩地围起来种植或者开垦;江河滩地,是指江河、湖泊水深时淹没、水浅时露出的地方。盲目围湖造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降低了天然水域的调蓄和宣泄能力,人为地增加洪涝灾害,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的处理。主要措施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 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

· 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 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关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841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