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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533  
  


  (1)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基本原则,即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程设计等方面,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如果必须要占用耕地的,要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各级政府要严格把关,可以利用荒地和劣质耕地的,不得批准占用优质耕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占用耕地建窑,是指占用耕地兴建各种类型的砖瓦窑、石灰窑等;占用耕地建坟,是指占用耕地兴建“椅子坟”、堆坟堆等。这两种行为对耕地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因此必须严格加以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如果经过批准,并可以开垦耕地或者改善耕地质量的,是允许开展的,但要以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为前提。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和挖鱼塘。林果业是指以发展林果取得收益为目的,并不是以保护耕地为目的,有的林果业还可能破坏耕地破坏耕作层。永久基本农田是“保命田”,禁止改作他用,当然也包括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组织实施和基本要求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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