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1110  
  


  (1)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轮作休耕,是耕作制度的一种类型或模式。轮作,是指在同一田块上不同年度间有顺序地轮换种植不同作物或以复种方式进行的种植方式;休耕,是指耕地在可种作物的季节只耕不种或不耕不种的方式。耕地轮作休耕,是主动应对生态资源压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推开轮作休耕制度,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休耕不能减少耕地、搞非农化、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上。规定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旨在强调耕地轮作休耕要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轮作为主、休耕为辅,突出重点区域、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构建耕地轮作休耕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2)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改良土壤,指改变土地的不良性状,防止土地退化,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提高地力,即提高土地生产力。土壤的肥力是土壤的基本属性和质量特征,是从养分条件和环境条件方面供应和协调农作物生产的能力。土壤的肥力状况是耕地质量好坏的具体体现。土壤肥力越高,提供的养分越多,作物产量也就越高。因此,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可以提高粮、棉、油的单产,发挥耕地的最大效益。

  (3)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排灌工程设施,是为灌溉农田、排泄水流而兴修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设施的建设对农业生产来讲是必不可少的,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产量,是取得粮食高产稳产的必要条件。土地荒漠化,是指耕地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而使其逐步变成沙漠的现象;盐渍化,是指土壤中含有过多的可溶性盐,以致对大多数作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水土流失,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的地表土壤中的水分和土壤同时流失的现象;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当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的耕地受到的主要威胁。为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土地管理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上述措施,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为细化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制度,筑牢耕地质量安全防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工作原则层面和操作实施层面进一步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2)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组织实施和基本要求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和质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589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