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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4   浏览量:412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是必要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1)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2)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3)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说明。否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限制性规定

· 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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