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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8 浏览量:520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用地。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首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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