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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8   浏览量:463  
  


  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企业,这是土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形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办企业;二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办企业,用地企业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考虑到各地土地资源的条件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审批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用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 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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