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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9   浏览量:697  
  


  (1)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规划是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害防治有密切关系的区域性综合规划。该规划所规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相互衔接。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方向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2)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在上述管理和保护区内,因行洪、蓄洪、滞洪、防洪、航运、灌溉、输水的需要,对区内土地利用有许多特殊要求,如不得擅自砍伐森林,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围湖造田,不得陡坡开荒,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等。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服从这些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的规定

·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用地主体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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