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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9   浏览量:918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的年度内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审批的依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必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建设项目采取鼓励性、限制性、禁止性的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也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用地。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考虑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主要考虑建设用地利用是否充分,有无闲置土地,以及耕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实际现状,这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同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要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主要是要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理、有序入市,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落实,其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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