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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9   浏览量:720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组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依法逐级审查报批。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加大了省级政府的工作量,难以及时审批,不利于及时确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最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不能及时审批,将给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带来极大障碍,难以实现用途管制。这里“可以”的含义是省级政府可以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也可以不授权,而仍由省级政府审批,是否授权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刚性的约束,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方面是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使用土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违法。另一方面就是不能随意调整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此规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因此《土地管理法》第25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情形和审批机关等作出了限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原则上与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相同,采用相同的审批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 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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