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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5   浏览量:1181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紧跟时代步伐改革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应运而生的。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正式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部“三定”规定(国办发〔2008〕71号),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责、编制和人员。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标志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将督察范围和机构职责、职权具体化,绘制出了土地督察运作的基本规则框架。

  (1)督察的主体。土地督察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国家土地督察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土地督察活动,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主体是国务院,被授权的主体是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现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下,具有督察职能的主体是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

  (2)督察的对象。土地督察的对象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所谓“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形势的需要决定是否将城市人民政府纳入督察范围。

  (3)督察的内容。土地督察的内容是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六方面: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4)督察的方式。督察的方式包括:一是调查了解。督察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包括通过技术手段研判分析、材料审核,或者通过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发现问题线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二是下达督察意见书,提出督察意见。督察意见具有刚性约束力,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的义务。三是约谈。即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建议。四是提出追责建议,即督察机构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督察与土地执法监察是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所谓土地监督检查,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虽然土地督察和土地监督检查都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但二者是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其差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主体方面,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土地督察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土地督察机构。二是客体方面,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管理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土地督察的对象则是省级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两者虽存在交叉,但是重点和倾向性不同。三是在职权方面,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能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而土地督察的职能主要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建议权等,并没有取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的执法检察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不改变、不取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 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用地主体责任的规定

· 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的规定

·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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