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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6   浏览量:603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和检举、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作了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首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守法,主要包括: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不得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给予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该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个人和单位应当忠实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要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垦义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开发土地要遵守土地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里所说的有权“检举”和“控告”,是指单位和个人对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政府机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机关提出举报和指控,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的权利。对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需要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实践证明,很多问题都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才得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应注意说明被检举人或者被控告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等情况。

  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也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原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6月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36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公众针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各类举报。2017年,为拓展群众举报土地违法线索渠道,又进一步规范12336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平台、信件、邮件等方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对违法线索进行接收、判定、核查、处理等,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用地主体责任的规定

· 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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