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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主要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1396  
  

  1、仲裁机构设置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

  民商事仲栽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实际中,我国民商事仲裁机构也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

  2、案件管辖权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在纠纷所在地申请受理。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指定向某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启动前提条件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也可申请仲裁。体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强制管辖的特点。民商事仲裁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一裁两审”。而《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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