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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6   浏览量:1552  

  


  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的效力,是一种物权,承包方可以自己行使,可以依法流转,也可以放弃,即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1)承包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是否交回承包地,何时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权利,以承包方自愿为原则。

  (2)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这主要是为了给予发包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筹措补偿费用和安排退出承包地的后续经营。

  (3)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这里规定的补偿,在性质上是对承包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不仅限于对特别改良费用的补偿。补偿的标准要坚持适度、合理、科学的原则。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土地的区位差异导致的极差地租的存在,建立一个统一的土地补偿标准相当困难。实践中,可以通过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根据土地的质量、区位等方面综合评估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这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法律效果是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并不影响其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不影响农户在新一轮承包期再次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承包地调整的条件和法定程序

· 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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