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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和备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3   浏览量:979  
  


  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为“三权分置”之下所新设的一种权利类型,其与所有权、承包权并列为土地上的三种权利。由于取得方式的不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对二者的规定是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即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具体而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出租(转包)方式。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受让方在合同期限内占有、使用承包地,并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租金。

  (2)入股方式。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即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或者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司股东的权利,可以参与合作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其他成员、股东一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是指出租、入股之外的与出租、入股效果相同的流转方式。基于此,“转让”“互换”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流转方式,以及“抵押”等发生创设他物权效果的流转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均不能纳入“其他方式”之列。

  结合承包地流转实践,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其他方式至少包括以下几种:代耕(代种),是指承包人在不改变与集体的承包关系的状况下,以支付一定对价为条件,委托他人或经济组织在其承包土地上进行耕种的行为;土地托管,一般是指承包农户自己不从事土地耕作而将承包地委托给种植大户或合作组织代为耕种管理,又称“全托管”,其本质上属于代耕;3.农地信托,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信托的原理,流转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在不改变“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利用其专业规划,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该土地经营权,在信托期限届满、出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时,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受益人或委托人的身份)恢复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意愿,将已发包给农户的土地反租(反包)回集体,经过投资开发、改善生产条件后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承包方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向发包方备案。这里规定的备案,属于事后监督性质,是否备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所签汀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合同的效力。

  (2)所谓“自主决定”,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不受发包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干涉。

  (3)所谓“依法”,就是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体要求设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比如,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向发包方备案等。

  上述所称“自主决定”,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不受发包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干涉。所谓“依法”,就是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体要求设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比如,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向发包方备案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 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继承

· 农村土地承包承包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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