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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6   浏览量:857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完善了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

  (1)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在经济权利实现上差别较大,农民形式上落户城市,但要完全融入城市将是长期的历史过程。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在农民落户就业还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不能剥夺其享有的上述权利。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城市就业岗位也不断变动,近几年不少农民工因缺少合适工作机会而返乡。进城务工、落户农民保留承包地,可以在其返乡时提供生活保障,维持农村稳定。

  (2)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该款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不得强制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不因进城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而导致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农户即使全家都进城落户,不管是否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其进城落户前所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国家保护,不得强制收回。

  二是进城落户农民如何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其自主决定。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在承包期内,农户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当然,如果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的“补偿”,并不是对承包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是对特别改良费用的补偿。在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耕地的改良、肥料的投入或修建相应的附属设施,如引水、排水设施等,都属于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益改良。这些有益改良具有特殊性,难以与土地分离,并且继续留存对土地利用是有利的,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按价补偿,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有益改良进行价值评估,参照市场价格给予原承包方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 不得因发包方变动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及其证书的规定

· 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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