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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状的内容及起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189
一、行政诉讼起诉状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起诉状的内容作出规定,实践中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为了保证当事人起诉时确定准确的诉讼请求,防止漫无边际提出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补偿、赔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申请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有指向明确的文件名称或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内容。
二、起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3)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