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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181
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一般情况下,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但实践中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原因非常多也比较复杂,有的是主观、客观原因,有的是自身或者他人原因。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起诉期限的扣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其中,不可抗力是指相对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地震、洪灾以及台风、冰冻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如相对人病重、因公出差在外,或受意外伤害、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在起诉期内完成起诉行为等。
二、起诉期限的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是在扣除期限基础上,对当事人诉权的进一步保护。由于实践情况千变万化,是否属于“其他特殊情况”最终交由法院在个案中加以认定。为方便法院认定,原告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这里的延长,应是顺延,即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而不是重新计算期限。如法定期限为15日,在期限开始后第5日发生了某种障碍,原告在该障碍消除后10日内,即应申请顺延补足15日,也就是该申请若能得到法院批准,原告仍有10日的起诉期限,而不是还有15日的起诉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