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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认知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4 浏览量:1054
所谓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需当事人证明就认定其为真实,作为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对其中(1)、(3)、(4)、(5)项,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