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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到庭询问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2   浏览量:1631  
  

  为了进一步查证案件的事实,保证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规定

· 行政诉讼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及程序

· 行政诉讼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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