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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0 浏览量:1127
依职权调取证据是指人民法院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