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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7 浏览量:1412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唯一不同的证据种类。
行政执法经常需要制作现场笔录,如《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此外,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等都须制作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旨在即时取得证据并防止行政相对人事后翻供。因此,现场笔录通常成为行政机关当场处罚或者及时处理的依据。现场笔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法定的制作主体制作。制作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越俎代庖。二是制作的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三是制作的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四是制作应当符合程序。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五是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
与勘验笔录相比,现场笔录着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而勘验笔录则是对案件现场或物品静态的全面综合的勘查、检验记录,往往具有滞后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