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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9   浏览量:1331  
  

  不动产案件管辖是专属管辖,此类案件只能由本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的余地,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得协议管辖。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是各国的通例,主要是为便于法院就近调查、勘验、测量、取证,以及就地执行判决。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这里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跨区域管辖

·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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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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