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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254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通过管辖的规定,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具体应当由何地、哪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管辖问题的规定是指导相对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对于法院来说,它解决了一个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来受理的问题,是涉及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分工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同时,对于确定行政案件管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移转等问题。
应注意的是,管辖直接确定的只是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不涉及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因法定原因可能将引发二审程序,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后,第二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就已自行确定,无须法律再作具体的规定。
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内容,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管辖一经依法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和恒定性,除非有法律另有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不得对管辖做任意变动。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获得了对某一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后,在作出判决之前,它对该行政案件始终拥有管辖权,除非因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而发生管辖权的变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