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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35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受司法保护的范围。按照法治原则,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监督,公民都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非常宽的,不应当限定哪些受理,哪些不受理。但实际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受行政争议的特点、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还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扩大受案范围不能做到一步到位,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行政诉讼法》第12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作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有实体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6类处罚种类,但行政处罚不限于这6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新的处罚种类。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定,都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也有许多责令改正的规定。对责令改正是否可诉,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说,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责令改正,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无论责令改正是与其他处罚同时适用,还是单独适用,当事人对责令改正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形式,其适用机关、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实施权仅限于公安机关,且此权力不能授权也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暂时扣留或者撤销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凭证或者资格证明的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暂扣驾驶执照等。暂扣与吊销的区别在于,暂扣是暂时中止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或享有某种资格的能力,待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或执照,使相对人可以再继续从事该项活动或享有该项资格,而吊销是永远终止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享有某种资格。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

  (5)罚款。罚款是为违法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

  (6)警告。警告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的处罚措施,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以及实施程序作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实体规定,相关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实体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本项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仅指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不包括法院的非诉强制执行。

  (1)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2)查封。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3)扣押。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与查封的区别:一是扣押主要是针对可移动的财产;二是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

  (4)冻结。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的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三、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有实体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相关证书。这里的“确认”,包括颁发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也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需要注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如为了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或者劳务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应当依法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或者对补偿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都可以提起诉讼。

  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

  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明确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公民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合法权益,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但不限于这两项权利。只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去保护的权利,行政机关不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诉讼。

  七、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个体经营者等依法享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我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商品价格等事项有明确限制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其生产经营,如果干预,市场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对国有企业而言,其生产经营受到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从股东角度进行的,不属于行政管理,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其他承包经营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的自主经营、流转、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一般采取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是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农村部门等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公平环境中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如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行政机关违法上述规定,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向企业、个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被称为“三乱”。“三乱”问题曾经非常严重,随着国家法治的健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未完全绝迹。因此,需要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包括违法摊派劳务、协助执行公务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抚恤金,是公民因公、因病致残或者死亡后,由民政部门发给其本人或者亲属的生活费用。主要包括因公死亡人员遗属的死亡抚恤金和因公致伤、致残者本人的伤残抚恤金。公民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发给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发给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社会救助,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核定社会保险费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侵犯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政府特许经营是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政府特许经营广泛存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一般采取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法还规定了补偿的项目和标准。虽然该法没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实践中有以协议方式确定补偿的。采取协议方式确定补偿,有利于减少纠纷,将来可以成为制度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征收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给予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订立补偿协议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例规定,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是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极其广泛,除上述列举外,还有一些财产权,如股权、债权、企业产权等,没有列举;还有一些人身权,如姓名权、隐私权等,也没有列举。此外,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有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本条也没有列举,为避免遗漏,弥补列举的不足,本条作了兜底规定。

  十三、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

·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原则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 行政审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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