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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1544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明确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这也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均规定的基本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诉讼活动,包括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起诉书、证人证言等。
(2)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有义务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3)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法律文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进行发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原则以及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规定